超重磅!北交所下周一开市!涨跌幅30%,申报100股起、1股递增!康美案判了,赔偿投资者24.59亿!普宁首富、正中珠江都栽了

2021-11-12 22:27

   周五收盘了,跟大家说一件振奋人心的事情。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曾经在A股造假900亿的康美药业,老板是曾经的潮汕普宁首富,连同会计师事务所,要赔给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作为A股市场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案标志着集体诉讼制度走向实践。

   另外,正式官宣了,北交所定于11月15日开市,10只新股集体上市!来看那天交易有何需要了解的重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官宣!

   定于11月15日开市 10只新股集体上市

   11月12日电,北交所宣布宣布,目前,北交所开市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定于2021年11月15日开市。目前,10家已完成公开发行等程序的企业将直接在北交所上市,71家存量精选层公司平移至北交所上市的相关流程已履行完毕,届时81家公司将成为北交所首批上市公司。

   截至11月12日,累计有超210万户投资者预约开通北交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开市后合计可参与北交所交易的投资者超400万户。共有112家证券公司获得会员资格成为北交所正式会员。

   目前,北交所开市涉及的技术系统已完成改造升级,各证券公司、信息商和基金公司相关系统已完成配套改造。北交所内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均已到位。

   下一步,北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服务中小企业这个主体,牢牢把握支持创新发展这个关键,始终聚焦打造“主阵地”这个方向,推进各项制度落地实施,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北交所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投资者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

   开市首日设30%涨跌幅

   单笔申购数量不小于100股,可以1股递增

   北交所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平移当日其股票交易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以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前收盘价。北交所指数发布前,以本所全部上市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异常波动指标连续计算。

   根据《交易规则》,北交所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其中,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 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或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新股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不过次日后设立30%涨跌幅,高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20%涨跌幅。“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 100 股,每笔申报可以 1 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 性申报卖出。

   与沪深交易所一样,北交所也还是T+1的交易机制。“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买入当日不得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来说,投资者可以101股、102股、103股……这样申报,如果剩余99股就要一次性卖出。

   这一规则相较于主板有很大区别,目前主板单笔申报数为100股及其整数倍。而对于科创板投资者来说并不陌生,科创板也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申报,但是申报数量最低是200股。

   《交易规则》明确了临时停牌的情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两种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的;

   二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60%的。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 10 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其中,不仅是原董事长马兴田以及众多高管,连审计师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一起赔钱!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

   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广州中院判决认定为2018年10月16日,该日期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 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前,由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只能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对违法者震慑力极为有限。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打击财务造假,提升虚假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按照国务院金融委要求,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启动集体诉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

   1、问: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结果?

   答: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问:此次康美药业案如何实现“惩首恶”的目标?

   答: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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