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管民事案件结果如何,跟这个案子能否侦破目前都没有必然关系,毕竟无法破案不能说是学校的责任。当然,我也能理解家属的这次起诉:一是希望通过这种事情扩大影响,增加破案的几率;二是真不能破案,这种民事赔偿之诉也可以算个了断方式。
【终于行动了!真凶没有落网,不代表被害人家属不可以追责】
刁爱青家属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的赔偿。虽然距离“南大碎尸案”发生已经过去了25年,但社会仍未忘记、家属仍未忘记。
这个案件因为警方早已经立案,只是没有侦破,因此即便真凶逃到天涯海角,一旦落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
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就不同了,它是有时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往,这个二十年被认为是绝对除斥期间。不论你何时知道权利受损,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保护。就此规定而言,似乎刁爱青家属的起诉已经过了时效,法院不再给予保护。
幸运的是,《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大弹性条款:
一是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这意味着如果家属申请延长,那么案件的时效问题有可能就不是问题;
二是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意味着,法院应当立案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以往,立案庭直接以过了时效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
三是规定义务人主动赔偿的,法院不得阻止。这意味着,如果南京大学认为自己存在过错,愿意主动赔偿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民法典》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更为周全、更为合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期待刁爱青的家属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些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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